国转联[2009]9号文件:关于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通知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国转联[2009]9号文件
关于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
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的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通知》(中发(2003)3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1)8号)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调整的规定,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调整规范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88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09)189号)《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房租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干(2008)33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
按规定领取自主择业退役金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 调整规范的津贴补贴项目:
将现行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等六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2个项目。调整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共4项,包括: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
三、津贴补贴标准
(一)军人职业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本人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
(三)、房租补贴按本人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2。
四、调整津贴补贴的时间
(一)、2001-2007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从2008年8月1日起知性调整后的房租补贴标准。
(二)、2008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和房租补贴标准
五、经费保障
此次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5
(一)、2009年度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仍按现行规定的计发办法核定。其中,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调整为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退役金核定后,此项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4项。军队建立的工作性津贴不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
(二)、调整规范后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津贴补贴项目,均以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印发前应补发的津贴补贴,统一通过现行退役金发放渠道补发。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和调整审批,按现行规定执行,审批表样式见附件3、附件4。
(五)、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1:军人职业津贴、自主反业生活补贴计发基数标准表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军人职业津贴 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四级 380 2800
五级 360 2640
正师 六级 正局 340 2480
副师 七级 副局 320 2340
正团 八级 正处 300 2200
副团 九级 副处 280 2080bbs
正营 十级 正科 260 1960
副营 十一级 副科 240 1860
附表2:房租补贴计发基数表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房租补贴
正师 四级、五级 正局 125转业、军转、
副师 六级和高职七级 副局 120
正团 八级和中级七级 正处 100
副团 九级 副处 95转业、军转、转业军人
正营 十级 正科 75
副营 十一级 副科 75